“中律评杯”2017年度法律案例评选活动由律媒百人不会发动,黑龙江案例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学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欺诈诉讼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中国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联合大学应用于文理学院、知识产权出版社知识产权案例网、“互联网+”知识产权维护联盟、一法网、绿媒汇等联合支持举行,北京市律媒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办。自启动以来,获得法律界同仁的普遍注目,并接到大量的案例申报。
十大生态环境案例的主办单位为(按重新加入先后为序):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中国生态资本网/生态资本论;中国生物多样性维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合一绿色公益基金会;成都城市河流研究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湘潭环保协会。本次票选在普遍搜集案例的基础上,遴选出典型案例在网络平台展开网络票选,并根据网络票选的结果,融合专家投票意见,最后根据案件的影响性、复杂性、申辩可玩性和社会意义,确认了2017年度十大环境诉讼案例,现庆典公布如下:一、腾格里8企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原参选人编号为5号)【代理律师】王海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概述】2016年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法院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维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称,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为中卫地区所属的化工企业,为了节约处置废水的费用,将生产过程中微克废水必要排出冷却池,其不道德相当严重违法,并导致周边地区环境相当严重污染。
2014年9月,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曝光后,中卫市环保局责令其排查,但八家公司排查进度缓慢,被环保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上海证券交易所总办,截至控告之日,管理排查工作仍并未完。原告向法院诉请八家公司暂停非法污染环境的不道德、避免导致的环境污染的危险性、完全恢复生态环境或正式成立沙漠环境修缮专项基金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展开修缮等。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卫中院先后于2017年3月3日、6月23日、8月28日开会庭前会议并展开了调停。
调停过程中,八家企业大力投放管理排查,历经希望环境污染管理工作通过竣工验收。后原、被告达成协议,八家企业共计分担5.69亿元用作环境服务功能修缮,并就其环境污染不道德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表赔礼道歉。【典型意义】沙漠虽然是荒凉之地,但毕竟生态链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向沙漠废气污水污染地下水,对当代和子孙后代都是罪人。
二、我国首例维护古树名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原参选人编号为11号)【代理律师】高建宏,北京兆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概述】2014年1月16日,新郑市薛店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花庄村支书带着四五十人和7台小挖掘机,让花上庄村的1876棵树龄百年以上的古枣树一夜之间搬去,无一存活。2016年4月28日,中国绿发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5名被告分别是新郑市薛店镇花上庄村村民委员会、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教育体育局、新郑市林业局以及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原告明确提出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暂停伤害环境;完全恢复被毁林地的林木、植被;赔偿金导致的环境损失;创建古代枣树展出园,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警告基地;只得非法砍伐而丧生的古树及制品;对破坏古树名木、文物的不道德,毁坏生态、伤害环境事件,向公众赔礼道歉;被告分担一切适当的费用。2016年5月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月立案。
2016年12月9日,由中国生物多样性维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驳回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河南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7年12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宣判。裁决被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暂停之后实行违法修剪或者砍伐枣树的不道德;本裁决生效后十个月内,根据气候状况,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标准并融合当地林业部门造林技术拒绝补种因被修剪丧命的枣树数目5倍的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养育管护三年(管护时间从补种的林木经验缴合格之日起计算出来);无法在登录期限内完全恢复林地植被的,本院将依法登录由第三方交由完全恢复,完全恢复费用由被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联合分担;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联合赔偿金生态环境受到伤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3616818.9元(缴纳到本院登录账户),该款用作本案的生态环境修缮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缮;在本裁决生效后在坐落于王张村的枣树迁移地现场展出因修剪丧命的古枣树,并于本裁决生效后30日内在该枣树迁移地现场成立警告标识,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警告基地;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赔礼道歉文稿,对其予以法定程序修剪枣树丧命,造成生态环境遭毁坏、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经本院审查后订于3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维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国首例古树名木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国绿发会的控告及郑州市中院的裁决,首创了我国古树名木维护划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先例,在环境保护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存在争议的古树名木否归属于环境保护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的问题获得解决问题,确认了古树名木归属于环境保护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对我国古树名木不存在的损毁相当严重、维护不力问题,通过驳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遏止这类违法,维护公益首创了先河。
这一新的、而且是有效地的诉讼措施在今后古树名木维护上将充分发挥着最重要起到,具备深远影响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果。三、天津5渔民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污染伤害赔偿案(原参选人编号为17号)【代理律师】王海军,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张兴宽,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案情概述】2012年6月,康菲溢油事故再次发生一年后,由国家海洋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能源局构成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牵头调查组公布《牵头调查报告》确认:涉嫌溢油是导致根本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康菲公司不应分担溢油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农业部与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签定《渔业损失赔偿补偿协议》,康菲公司缴纳10亿元对河北省、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展开赔偿金、补偿。但这一协议未还包括天津渔民。
2013年7月,指出受到渤海溢油污染事件伤害的部分天津渔民向天津海事法院驳回诉讼赔偿。2015年7月22日,天津海事法院立案。
取得立案的5名原告渔民为赵加良、刘东顺、刘仕全、刘占宽、李永强。几经两年多审理,2017年11月7日,天津海事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具备合法的渔业捕鱼权和索赔权,控告并未多达诉讼时效,但法院最后上诉了渔民的控告,理由是:原告渔民获取的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书面证明与《中国渔业统计资料年鉴》和《中国渔业年鉴》所载数据相符,且该两份书面证明没指出收益增加的数据来源及导致收益增加的原因,开具证明的人员也并未出庭拒绝接受发言,无法审查确认该两份书面证明所载内容的可靠性,故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2017年11月20日,5渔民上告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补足了新的证据,已驳回裁决。【典型意义】康菲溢油事故人人皆知,河北和辽宁取得了补偿,但天津的渔民依法驳回诉讼,多年来却举步维艰。
四、常州环境公益诉讼天价公益诉讼费案(原参选人编号为6号)【代理律师】原告方王惠诗磊,北京市朝阳区大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法律顾问宋君,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曹美娟,中国生物多样性维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务部赵光,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祝文贺,北京君禄律师事务所蒋海萍,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被告方蔡学恩,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周旭东,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周坚,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谢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成华,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汪旭东,南京科学知识律师事务所【案情概述】2016年4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大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及中国生物多样性维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常州中院对江苏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经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驳回环境公益诉讼。提交起诉书的同时,还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常州中院法院案件时,依法表示同意两原告缓交全部诉讼费用。
2016年5月16日,月立案。起诉书称之为,三被告原厂址坐落于江苏省常州市通江中路与辽河路交叉口西北角,占地面积大约26万平方米(常隆地块)。三被告在生产经营及对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相当严重污染了常隆地块及周边环境后撤走,却未展开修缮处置。
2015年9月,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进与常隆地块一路之于隔年的新校区。据理解,从2015年12月开始,多名学生经常出现皮肤过敏、腹痛、流鼻血、腹泻、口腔溃疡等不良反应,有可能与学校附近正在展开土壤修复施工的毒地有关——该地块的前身是2010年整体迁往的常隆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8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专项督导组、环保部和江苏省政府调查组、国家卫计委和江苏省卫计委医疗卫生专家组经过3个多月的调查,认为常隆地块前期修复过程中显然不存在问题,如:并未建设密封大棚及设施废气搜集设备,日常监管不做到,学校予以完工环保竣工验收违规投入使用等。
2017年1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大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维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胜诉,并分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涉嫌地块的环境污染修缮工作早已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的组织积极开展,环境污染风险获得了有效地掌控,两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构建。因此,对两原告明确提出的判令三被告避免危险性或赔偿金环境修缮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未予反对。
两原告主张由三被告分担律师费、差旅费等涉及费用,本院亦未予反对。【典型意义】生态环境被毁坏,没获得全部修缮(污染状况仍不存在),依法驳回的生态环境环境公益诉讼却被上诉,还要分担巨额诉讼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不是这么解读和实施的吧?五、用棉纱木栅空气取样口展开数据不实西安7名环保工作人员被诉案(原参选人编号为25号)【代理律师】不可考【案情概述】2016年3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例会数据审查时,找到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当日PM10数据明显降低。
运维单位在对该站展开颗粒物流量检查时,找到仪器取样口入气孔被棉纱阻塞,同时找到有人员在未经许可情况下转入站房。环保部有关专家组检查核查后,案件被接管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组织7名权威专家展开论证。论证意见指出,使用棉花、纱布阻塞采样器,必定不会导致有所不同程度的监测数据杂讯。
警方查明,2016年2月,时任环保长安分局监测站副站长的李某利用帮助长安区子站迁往之机,擅自囤积子站钥匙并偷走记子车站监控电脑密码。此后至2016年3月6日间,在时任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局长何某的指使下,李某及环保长安分局监测站副站长张某多次藏身子站内,用棉纱阻塞采样器,阻碍子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
李某还多次勾结他人使用上述方法,对子车站自动监测系统展开阻碍,导致该站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影响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长时间运营。2016年3月,李某还勾结他人两次藏身长安区子站内将监控视频移除。2017年6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李某、何某、张某、唐某等7人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两案一审公开发表宣判,7人分别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平均。
【典型意义】本来应当依法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但却弄虚作假,采行非法手段阻碍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长时间运营,不仅可恨,而且不负责任。六、维护绿孔雀诉请停工戛洒江水电站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原参选人编号为3号)【代理律师】刘湘,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概述】2017年5月,大自然之友法律团队工作人员在云南省玉溪市兴平县调研绿孔雀及其栖息地维护案中,找到正在建设戛洒江水电站工程。
戛洒江电站总装机容量27万千瓦,计划2017年11月大江分洪,2020年底全部机组投产。该电站蓄水运营后,玉溪市新平县和楚雄州双柏县绿孔雀最重要栖息地中的较低海拔河滩、河谷以及斜坡林地将被水淹。而且,该水电站建设还设施有清库即采伐河道两边树木、道路建(改为)辟工程。
上述研发建设活动的变换效应,将使中国面积仅次于、倒数原始的绿孔雀栖息地遭严重破坏,近于有可能导致绿孔雀种群区域性绝种。随后,大自然之友向楚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诉请被告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研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停工戛洒江水电站。
2017年8月14日,大自然之友接到云南省楚雄中院的立案通知书。这是大自然之友首例取得法院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案,其诉讼目标是防止绿孔雀种群关键性栖息地毁坏于水电站工程。2017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本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绿孔雀和水电站都关系到生态环境保护,如何需要获得有效地协商,构建共赢,关键看人民法院、环保的组织和被告的智慧。七、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龙里县政府、双龙管委会并未遵守环境保护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原参选人编号为27号)【代理律师】郑世红,国浩(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概述】2015年12月7日,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以龙里县政府并未遵守环境保护职责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因环境污染源千家卡工业园所在地谷脚镇由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代为管理,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新增双龙管委会为联合被告。龙里县政府收到诉状后,邀专家对污染状况及水纹地质状况展开调查分析,对环境展开了整治;双龙管委会积极开展了污水处理厂建设等。
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2日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人下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清镇市人民法院(2016)黔0181民特35号《民事裁定书》裁决证实其效力。调停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对该案继续执行全程插手监督,并构成政府河长特民间河长的双河长水环境监督模式,至今有效地运营。【典型意义】1、本案对NGO驳回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展开了有益探寻。2、本案创意人民调解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应用于。
被告龙里县政府和双龙管委会皆具备生态环境治理和调停意愿,但受限于行政诉讼案件无法调停的法律规定,无法构成具备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为此,双方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人下达成协议调停,并对《人民调解协议书》依法申请人司法证实,确保强制执行力,贯彻确保公共环境利益。本案处理结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解决问题方式探寻了新的途径,减低了行政机关担忧胜诉的心理压力。
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责任机关主动治理环境,确保了环境公益诉讼显然目的的构建,堪称政策推动型环境公益诉讼向环境治理型环境公益诉讼改变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过程中,龙里县政府强化了对周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并完备千家卡片区农村垃圾整治,对已关闭企业遗留的危害废液展开处理,对该片区8起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已完成该片区设计产生生产废水的6家企业的污水处理提标排查工程;上游贵州蓝四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场原场地内化粪池、沼气池以及水沟残余的畜禽粪便通过吸食粪车搜集运到龙里县城污水处理厂展开处置,该养殖场被全部清场查禁、重开;倪儿关口污水堰塘通过投入生物制剂等方式积极开展原位修缮工作。贵州双龙管委会启动了区域永久性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
4、本案以《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等规定,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作为诉讼对象展开了有益探寻。5、本案以案例为起点,是司法案件与双河长制结合的典范。
八、浙江特大售卖穿山甲等野生动物案宣判30人获刑(原参选人编号为28号)【代理律师】不可考【案情概述】2015年7月17日,浙江诸暨森林公安求救一辆载运野生维护动物制品的车辆,找到了一具冷藏的野生动物骨骼和一些肉制品。经过审问,警方了解到,这不具野生动物骨骼,是陈某几年前从广西某地买了的,这次载运到诸暨,是想以每斤8000元的价格,卖给当地一名经营农家乐的老板周某。随后,警方当夜的组织警力赶到浙江磐安县,搜查陈某的住所。警方调查找到,陈某的野味店挂着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表面上陈列和销售甲鱼、蛇等野生动物,但一墙之隔,却隐蔽着大量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野生动物。
除了6只冷藏的穿山甲和1只熊掌,警方还在这个储藏窝点,查获一大批活的国家一级、二级维护动物。诸暨市森林公安警员调查找到,陈某自2008年10月开始违法经营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时间跨度宽,交易量尤其极大,光穿山甲就有几千只。通过更进一步审问和侦察,警方逐步掌控了一个牵涉到国内7个省份、20多县市的野生动物销售售卖团伙。
经过1年多的侦察,截至2016年11月,浙江公安部门共计抓捕涉嫌犯罪嫌疑人88名。2017年2月23日,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对案件主犯陈某在内的30名被告人,展开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罪非法并购运输出售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的30人中,14名被告人被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名被告人被被判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11名被告人被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案件中两家非法并购、出售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的餐馆负责人罗某和周某,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也展开了一审判决:罗某因犯非法并购、出售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制品罪,被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周某被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千元。【典型意义】新的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生效实施,野生动物不得随便滥捕交易。九、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案(原参选人编号为7号)【代理律师】不可考【案情概述】贵州省息烽县小寨坝镇高家坝村大鹰田,坐落于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下称开磷公司)生产厂区西北侧大约1.6公里处,西侧大约170米为息烽河,水体功能为保留区,继续执行地表水Ⅲ类标准;周边为树林和灌木林,该区域为息烽河地下水给养区域。
2012年6月,开磷公司与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签定委托劳务协议,由诚诚公司将进磷公司的污泥渣运往设施建设的交椅山渣场。2012年底,诚诚公司开始将污泥渣运往大鹰田非法灌入,直到2015年底被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责令暂停。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下称环保厅)将本案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试点,报贵州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表示同意后实行。环保厅在征询开磷公司与诚诚公司表示同意磋商的意见后,联合委托贵州省律师协会作为中立第三方磋商机构。
贵州省律师协会指派郑世红、陈小平、赵雪、汤津律师构成工作组主持人磋商。2017年1月4日,磋商会议开会。环保厅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开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诚诚公司代理人到不会,省政府法制办、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息烽县人民政府为首人参加磋商会议。
会议邀了贵州大学环境法专家、贵阳市生态文明基金会代表参与。会议就伤害事实、责任主体、赔偿金范围达成协议一致意见,但就伤害评估报告中建议的两种修缮管理方案的自由选择不存在分歧。会后经更进一步磋商,环保厅、开磷公司、诚诚公司达成协议最后一致意见,于2017年1月13日签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联合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司法证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效力。
2017年1月22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立案法院并展开审查,并于2017年1月23日至2月6日期间,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对协议主要内容展开审批。2017年2月27日,清镇市人民法院以(2017)黔0181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做出裁决,证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地。【引荐理由】这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公布后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为2018年1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累积了经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程序等展开了有益探寻,贵州省在总结该案基础上,于2017年12月15日授予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全面推行)》。
十、校园毒滑行道环境公益诉讼案(原参选人编号为2号)【代理律师】宿爱堂,山东欲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概述】2016年3月26日至4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铺设塑胶跑道(操场)。同年4月,该塑胶跑道(操场)投入使用,塑胶跑道(操场)用于后向外弥漫刺激性气味。中国生物多样性维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在得知该情况后,向刘诗昆幼儿园发文,拒绝其采取措施,拆毁塑胶跑道(操场),避免对大气和土壤环境的污染,同时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2016年6月23日,刘诗昆幼儿园开始动工拆毁塑胶跑道(操场),现全部拆毁,并铺成草坪。
绿色发展基金会与刘诗昆幼儿园在法院主持人调停过程中,联合大力推展刘诗昆幼儿园集团公司辖下其他幼儿园拆毁塑胶跑道(操场),并已实际继续执行。2017年4月10日,经法院主持人调停,当事人强迫达成协议如下协议,催促人民法院证实:1、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拆毁在该园内铺设的塑胶跑道(操场),并铺成草坪(已继续执行);2、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以维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捐款10万元(已继续执行)。
引荐理由:滑行道虽然不是环境污染大案,但却关系到祖国花朵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更加应当优先获得维护。此次活动的顺利举行,充份展出了我国环境诉讼案件代理律师卓越的专业技能,提高了专业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成就感,为环境诉讼案件的申辩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获取了最重要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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